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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栏目法律摘选

    许远海     2017-08-22 15:18:09     浏览:1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许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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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第一节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第二节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四节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五章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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