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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两委”换届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列举
一.中组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组通字【2010】59号)文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村委换届选举的指导和督查。”{来至《河北省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手册”38页,和42页--43页)。}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文中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手册”194页195页192页、193页)。
三.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两委”换届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14】67号)文中52页下端明确规定:“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要全面掌握县(市、区)选情台账,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将随机调阅县(市、区)选情台账”的职责。
四.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冀办字【2014】58号文中组成“成员”就有省民政厅厅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省民政厅副巡视员。村“两委”换届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有省民政厅副巡视员兼任。(“手册”64页65页)。
五.河北省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村“两委”候选人资格条件的通知(冀村换组办【2014】1号)文中明确规定:“选优配强村级组织班子是核心,提名、确定候选人是基础